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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与评价,明确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结合企业的防护措施、管理制度等现状条件,综合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效果,对存在问题的工作场所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可以为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全面的指导意见、技术依据;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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